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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酒駕零容忍」政策及規定

類別:

一、貫徹市府「酒駕零容忍」之決心,宣導本府全體同仁勿酒後駕(騎)車(以下簡稱酒駕)及拒絕酒測,如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戒)。
二、茲以杜絕酒駕為政府之重大政令,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亦屬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爰本府各機關學校就所屬教職員工如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違法行為者,除違反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外,亦應衡酌其事實發生之原因、損害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因素,依考績法、懲戒法及本府酒駕相關懲處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課予相當之行政懲處或移付懲戒,俾維護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