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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遴薦人員參加市府108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類別:

一、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遴薦人員參加市府108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二、遴薦原則及名額:各機關學校推薦人數以1名為原則,並請本寧缺勿濫之原則辦理,各級首長應負保薦責任,遴薦人選於本府核定前,如發現有重大過失或不良事蹟,應報請撤回其推薦;又遴薦人選如於遴薦後有職務異動等情事,應隨時通知教育局。
三、各機關學校擬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3、7、8及12條規定之選拔條件確實評審;另最近5年(103-107年)未曾當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請優先遴薦。
四、各機關學校如欲遴薦人員,需於107年12月11日(星期二)前檢附相關文件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