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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辦理「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草 案網路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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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10月13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47965號函辦理。
二、師資培育法業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預定於107年2月1日施行;其中第10條第4項規定,第1項第2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同法第22條第5項規定,第1項至第3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三、旨揭辦法草案業於106年9月28日及29日辦理3場實體公聽會;另於106年10月19日前舉辦網路公聽會,網址如下:https://goo.gl/forms/VPwckLlYknitg3Jr2,歡迎關心本辦法草案者至線上填寫意見。
四、旨揭實施計畫及本辦法草案資料,請逕自教育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教育實習即時動態(https://goo.gl/DL6E1B)項下載。
五、如有問題,請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案計畫助理魏佳玲小姐,聯絡電話:(02)02-7734-1258,電子信箱:eicpantn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