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立學校教職員於受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基礎教育訓練期間之年資併計退休年資之規定

類別:

教育部98年3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80048548號書函:公立學校教職員於受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基礎教育訓練期間,因體位變更依法核定為免役體位而退訓者,及免役(退訓)前之基礎教育年資,及經核准折抵役期之軍訓課程、大專集訓年資,得於期限內(初任學校教職員之日起5年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5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