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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者,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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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5月13日局給字第09800623121號函: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者,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98 年 2  月 24 日北市教體字第 09832236300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一(優)支領之原則,於 97 年 6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62537 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五、規定,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並自 97 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復查本局民國 98 年3月 31 日局給字第 0980061563 號函規定略以,以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者,因屬國民義務教育,與上開附表九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不同,故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未 獲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未獲因特殊身分而全免或減 免學雜費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三、茲查「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係針對一般市民第三胎以上子 女之補助,與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爰本案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 有教育補助金,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