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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年資併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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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年6月3日北市教人字第09835525600號函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8年6月2日北市勞二字第09812078501號函釋有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年資併計疑義略以: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24日勞動1字第0970130313號函:「一、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第84條之2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二、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業經本會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指定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適用本法前後曾任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年資,依本會97年4月22日邀集相關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與會討論決議:臨時人員於適用本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之工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本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基此,請各機關學校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