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年3月3日函重行規定本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各類代理教師起聘日為:兼任行政職務者,由個校依業務需要,自實際到職日起聘,惟不得早於8月1日;未兼任行政職務者,學校得視校務需要自開學日前一週起聘(開學日當日不予計入),開學日後到職者,自實際到職日起聘。
各類代理教師起聘日之規定
人事室 - 週一, 04/27/2009 - 16:05
類別:
- 人事公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年3月3日函重行規定本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各類代理教師起聘日為:兼任行政職務者,由個校依業務需要,自實際到職日起聘,惟不得早於8月1日;未兼任行政職務者,學校得視校務需要自開學日前一週起聘(開學日當日不予計入),開學日後到職者,自實際到職日起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