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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代理教師起聘日之規定

類別: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年3月3日函重行規定本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各類代理教師起聘日為:兼任行政職務者,由個校依業務需要,自實際到職日起聘,惟不得早於8月1日;未兼任行政職務者,學校得視校務需要自開學日前一週起聘(開學日當日不予計入),開學日後到職者,自實際到職日起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