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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公務人員得否站台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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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公務人員得否站台之疑義,原經銓敘部98年10月8日函釋不得為之;惟因考量公務人員為其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站台而未助講乃人之常情,因此在98年11月13日發布施行之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條,已將公務人員僅以眷屬身分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站台而未助講之情形,排除違反行政中立法。(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