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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受理勞工申訴事項公告

類別:

臺北市立木柵國民中學受理勞工申訴事項公告
依據:中華民國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90 號令修正公布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本校勞工如發現違反本公告事項二各款所列範圍之法令內容規定時,得逕向下列單位或人員提出申訴:
(一)各級主管。
(二)校長。
(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
(四)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地址:臺北市承德路三段二八七之二號。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本校勞工得向本公告事項一、各款所列機構及人員就違反下列之法令內容相關事項提出申訴:
(一)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相關事項。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三)勞工保險條例: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保險費、投保薪資及保險給付等相關事項。
(四)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員、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及檢查程序等相關事項。
(五)其他相關勞動法令。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本校勞工採用書面提出申訴時,其申訴書格式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受文者。
(二)申訴內容。
(三)申訴人姓名。
(四)申訴人服務單位名稱。
(五)申訴人服務單位地址。
(六)申訴人服務單位電話。
(七)申訴人地址及電話。
(八)申訴日期。
四、申訴程序:
如向本公告事項一之(一)、(二)各款人員申訴得以口頭提出,其餘 (三)及(四)款之申訴應以書面提出。  
 
校長 吳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