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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有關公教人員請領(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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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北市政府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3月23日局給字第0990061457號函辦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有關公教人員(外)祖父母如尚有寡媳或鰥婿可供扶養,其亡故後,公教人員得否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一案,略以: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5個月薪俸額。」及喪葬補助限制欄三、規定略以,所稱「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至「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是以,公教人員之(外)祖父母如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並由公教人員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扶養親屬,依規定得請領其(外)祖父母之喪葬補助,並與其(外)祖父母是否有其他扶養親屬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