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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102-105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 證獎勵計畫

類別:

說明:
一、依據本市105年度國民小學本土語言教學工作計畫辦理。
二、因應教育部要求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103年底前應達30%、104年底前應達60%、105年底前應達100%;另教育部亦將學生通過各項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人數納入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指標。
三、為符合教育部政策規定,以及提升本市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及學生本土語言能力,本局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教師及學生,特訂定獎勵計畫。
四、本計畫重點如下
(一)獎勵對象:本市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及學生。
(二)獎勵標準:
1、教師部分
(1)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甲、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由本局頒發證書一紙,並於各校進行職務選填,得優先擔任閩南語科任教師。
乙、通過中高級者,嘉獎二次,由本局頒發證書一紙,並於各校進行職務選填,得優先擔任閩南語科任教師。
丙、通過高級、專業級者,記功一次,由本局頒發證書一紙,並於各校進行職務選填,得優先擔任閩南語科任教師。
2、學生部分
(1)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甲、通過基礎級、初級者,所就讀學校頒贈獎狀一紙。
乙、通過中級者,本局頒贈獎狀一紙及新臺幣500元禮券。
3、學校行政人員部分
(1)103學年度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學校相關業務承辦人核予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一人。
(2)104學年度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學校相關業務承辦人核予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一人。
(3)105學年度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達百分之百者,學校相關業務承辦人核予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二人。
五、請各校於105年12月8日前將校內通過閩南語認證教師及學生之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以學校為單位)送至本局國教科許婉玉小姐續處,以供審核。
六、請本校符合資格之老師及學生,於12/5(一)放學前備妥資料至教學組送件,逾時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