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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市府對於「酒駕零容忍」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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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酒後駕(騎)車不僅影響民眾對政府之觀感,更嚴重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市府對於酒後駕(騎)車係採「零容忍」之立場,並訂定懲處及移付懲戒標準在案;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酒後駕(騎)車之移付懲戒案件,大多判決「降級」以上之懲戒處分,受懲戒人員並自改敘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二、飲宴場合應戒除勸酒陋習,飲酒後可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等方式返家,務必避免酒後駕(騎)車之違法行為,切勿心存僥倖,以維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對於酒後駕(騎)車人員,各機關除應確實依市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予以嚴懲,並得依銓敘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附之「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規定,列入辦理年度考績(核)之重要參酌。至於有慣性酒駕之同仁,另得實施適當輔導措施或協助其就醫以導正其行為。
三、請詳參閱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