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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加強宣導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 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一案,請查照。

類別:

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辦理。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
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查本局前以104年1月16日北市教資字第10430904000號函
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之規定,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
人資料保護法,各校(園)如需於函文、網站及郵件表單
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統一編號者,請將其後4碼(即第7碼至
第10碼)進行遮蓋,並以「*」取代,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
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請貴校(園)加強宣導上述國家發展委員會之規定,並清
查所權管網站是否存放外界人士可自由存取之學生或家長
個資,倘有發現請立即移除或進行遮蓋,並於每學期至少
清理1次網站內容,以避免發生個資外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