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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類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事由應與事實相符

類別: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7月22日北市教人字第10537049300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經教育部102年4月22日發布在案(本局102年4月24日北市教人字第10211312200號函計達);該辦法第9條第3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次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三、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行為,經查屬實者,顯已違反前開規定。
四、為確立依法行政規範、保障同仁權益,請確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案件;對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應覈實,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避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進而保障同仁權益、維護公教人員聲譽及學生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