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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不得於辦公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類別:

一、依臺北市政府105年4月21日府授人考字第10530430800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辦公紀律,特再重申不得於辦公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三、另臺北市政府為加強勤惰管理,已實施不定期查察作業,並將辦公紀律列為查察項目,請各機關將前開事項列為員工勤惰管理查察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