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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規範

類別:

(一)檢查對象:
1、各級學校校長(含籌備處主任)、幼兒園園長及教師研習中心主任每年受檢1次,每次補助16,000元。
2、合格實授薦任九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人員(含薦任八職等機關首長)年滿50歲以上(民國5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每年受檢1次,補助16,000元;未滿50歲(民國5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每2年(隔年)受檢1次,補助16,000元,或每年受檢1次,補助8,000元。
3、合格實授薦任八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下人員年滿50歲以上(民國5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每2年(隔年)受檢1次,補助16,000元,或每年受檢1次,補助8,000元。
4、年滿40歲以上(民國6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滿50歲者,每2年(隔年)受檢1次,補助3,500元。
5、上述各項年齡標準,指104年12月31日止滿各項年齡標準者。
6、上述每2年(隔年)受檢1次者,在不違反2年16,000元條件下,原選擇16,000元受檢者,得於下二個列管年度改選擇8,000元受檢,不受隔年之限制。
7、核定於105年度退休之校長及教職員,亦可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受檢資格。
8、合乎年齡條件之校警亦得參加受檢。
9、符合上述規定資格者,應於年度內擇期前往體檢,若未於本年度內完成受檢,其相關權益由個人自行負責。
(二)檢查方式: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函釋規定,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醫療機構名單:可至衛福部、醫策會及勞動部網站查詢,或至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 ,並依檢查醫療機構所排定之檢查期間給予公假,補助3,500元者得公假登記半天、補助8,000元者得公假登記1天、補助16,000元者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2日,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惟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者,則不在公假範圍內。另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未於上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