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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檢送「臺北市113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 鑑定計畫」及「臺北市113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資賦 優異學生鑑定計畫」各1份

類別:
內容: 

一、旨揭計畫鑑定內容說明如下
(一)鑑定類別:音樂、美術及舞蹈,共3類。
(二)鑑定對象:
1、國中:112學年度設籍且就讀臺北市國民小學6年級、
國民中學7年級學生。
2、國小:112學年度設籍且就讀臺北市之國民小學2、3、
4、5年級學生。
(三)報名時間及方式:113年3月25日(星期一)至3月29日
(星期五),於本市國中小藝才班鑑定報名系統(https://tparttalent.tp.edu.tw)報名。
(四)鑑定基準
1、競賽表現優異: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
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別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個人
組前三等獎項。
2、性向測驗優異: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
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3、術科測驗優異:術科測驗優異基準由臺北市國中藝才
資優鑑定工作小組訂定。
(五)鑑定方式:分「書面審查」及「測驗」方式辦理。
(六)安置與輔導內容
1、安置方式: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安置於原學區
學校就讀普通班,由學校及家長研訂資優學生「個別
輔導計畫」,後續由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申請書及
實施計畫。
2、輔導內容:以提供諮詢服務為主,另視各校資源得提
供部分時間充實課程之教學輔導服務。
二、已報考本市同類別藝術才能班聯合招生鑑定經錄取且經藝
才資優鑑定通過者,其安置方式應就同類別「藝術才能
班」或「特殊教育方案」擇一辦理,不得重複(即鑑定為
美術資優者,若選擇就讀藝術才能美術班,則不得再申請
特殊教育方案;若選擇特殊教育方案,不得就讀藝術才能
美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