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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酒後不開車觀念及避免飲酒影響上班效能,請同仁嚴守紀律

類別: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二、另為提升工作效能,併同宣導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