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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提醒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維護自身權益之注意事項及執行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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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臺北市政府103年6月4日府授人考字第10311864300號函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5月23日總處培字第1030034681號函為提醒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維護自身權益之注意事項及執行細節。 包括「赴大陸前應先依相關規定報准」、「返臺後一星期內須填具意見反映表備查」、「大陸地區職務,不論是否官方機構職務,抑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公務員須有法令之依據始得兼任」、「基於社會觀感及國家安全之疑慮,公務員現階段尚不宜赴大陸地區兼職」、「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及「差勤或赴陸如有違失,除觸犯刑事法令者,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如涉及其他違失行政責任,應依相關法令檢討責任歸屬並核予適當懲處」等,請參閱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