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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保眷屬喪葬津貼有數名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時,應協商共同出具切結書

類別:

一、銓敘部函示,如符合請領同一亡故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有數名時,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第2項規定,由該等被保險人先完成協商程序,推由一人具領,自即日起,該等被保險人並應共同出具協商切結書。具領人填送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應併附協商切結書,送由服務機關審核後轉送公保部辦理。嗣後如發生切結或協商不實情形,應由具領人負一切不利後果之責任,其他被保險人不得再為請領,應自行向具領人求償。
二、公保部業修訂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及協商切結書報經保險主管機關備查在案。自即日起,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請檢送新修正之書表,請逕至臺灣銀行網站,網址:www.bot.com.tw之「公保服務」項下之「表格資料」項下「現金給付類」中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