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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

類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原退休條例)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
1、教職員依原退休條例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基礎事實,於退撫條例第13條有同一規定者(如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且其請求權時效於107年6月30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7月1日(含該日)起,適用退撫條例;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2、教職員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請求權,於退撫條例107年7月1日施行以後發生者,應適用退撫條例;其時效期間為10年。
3、其他情形請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