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114年6月20日府授社障字第1143099295號函辦理。
二、本次經檢視旨揭計畫,修正第3點及第4點條文;本次修正重點為參酌我國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48b點次建議,機關倘辦理CRPD教育訓練,邀請身心障礙者納入培訓團隊(例如:參與課程設計或擔任講師),以使課程更能反映身心障礙者經驗多樣性。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
轉知:修正「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推動計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輔導室 - 週一, 06/30/2025 -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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