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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263及264-1地 號(泰順街5號旁機車停車場),自114年5月20日起為全 面禁止吸菸場所」

類別: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
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263及264-1地號(泰順街5號旁機車停
車場),自114年5月20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公
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