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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文化、體育活動交通費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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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文化、體育活動交通費實施計畫

一、 為鼓勵臺北市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文化、體育活動並減輕其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市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返回所屬部落參加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文化、體育活動,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二) 與前款申請人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參加申請人所屬部落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文化、體育活動,亦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三) 前款直系血親申請人數(含申請人)以 3 人為限。
三、 補助基準如下:
(一) 每人每年以申請 1 次並補助 1 次為限。
(二) 以本市各火車站至所屬部落或舉辦歲時祭儀、文化、體育活動地點最近之火車站自強號來回票價為原則。
四、 申請方式:採網路申請,申請人請至本市「台北服務通」線上
申請。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二) 申請人參加歲時祭儀、文化、體育活動 之照片及邀請函、公文、公告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人應自參加歲時祭儀、文化、體育活動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通知限期補正。申請資料經審核不符規定或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追繳其受領金額,且 2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一)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二) 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補助。
(三) 已獲本會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補助。
七、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