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核定本)
104年2月26日府人給字第104301884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104年7月1日生效
五、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最低之票價報支,並應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實施週休二日制機關以每月二十一日計,隔日制(輪一休一)機關以每月十四日計發補助。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所,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申請交通補助費。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以公、民營汽車二段票為補助上限。
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並自104年7月1日生效
人事室 - 四, 03/05/2015 - 10:36
類別:
- 人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