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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市各級學校應嚴守教育中立、行政中立

類別: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三、為貫徹學校嚴守行政中立,不得在校園內刊載政黨文宣品或利用公物(如網路資源、公佈欄等),宣導政治活動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