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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不宜同意員工申請自行開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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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4年1月28日函示,有關本府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雖未規定文康活動使用之交通工具,惟查本府辦理員工旅遊參訪活動應行注意事項,對於租用車輛之出廠年份、保養紀錄、駕駛員精神狀態、乘客保險及賠償約定均有明確規範,乃係對參加文康活動員工旅遊安全之重視與保障等因素之考量,爰不宜同意員工申請自行開車相關費用,如油資、過路費等之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