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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重申各級學校教職員工請假應核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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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接獲市民反映學校教師疑似請假虛偽等情(如出國卻僅循事假申請程序,請安胎假卻無在家休養),於是再提醒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略以,教師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次查本府101年11月20日府授人考字第10132337600號函略以,本府各機關學校核給公傷假時,請確實審查當事人受傷或致病原因是否與執行職務有因果關係;再查本局100年8月17日北市教人字第10040633100號函略以:「…考量醫師診斷證明書係由醫師依病人就診當時病況或依該病人之病歷據實填載 ,即便載明療(休)養期限,惟僅為評估之建議期限,得否作為教師核假天數之准駁依據,仍由各校依教師工作性質及個案具體事實秉權責核假…。」。
二、據上,有鑑相關法令函示均要求請假假別與事由應核實,爰在審查所屬教職員工差假申請時,應確實檢視其提供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個案具體情形是否符合差假核給之要件;如經查確有請假虛偽不實者,應依規定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