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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100年2月1日訂定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經教育部廢止。

類別:

一、有關100年2月1日訂定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80181714B號令廢止。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以106年8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9550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教育部業依該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就一次退休金與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之相關事項,訂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並經107年6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89615B號令發布。茲以100年2月1日訂定之原法規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