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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請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遴薦人員參加市府109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類別:

1、各機關學校擬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3、7、8及12條規定之選拔條件確實評審;其中近3年考績、獎勵及近5年內懲處、懲戒及刑事處分紀錄,務請各機關學校詳實查證;另最近5年(104-108年)未曾當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請優先遴薦。
2、如有符合選拔條件之優秀約聘僱人員,亦請併予考量列入推薦,以資激勵。
3、表揚獎勵:獲選之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狀1幀及獎金最高新臺幣5萬元,當年度並給予公假5日。

備註:如欲遴薦人員,請於108年12月10日(星期二)中午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洽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