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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 年10 月修訂,109 年1 月1 日生效)

類別:

1. 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日數由原 14 日調整為 10 日,雖放寬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不限於休假日,惟仍應休完應休畢日數,至年終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且應注意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於執行職務期間刷卡消費。
2. 公務人員當年未具休假 10 日資格者,按其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1,600 元計算發給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在 8,000 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
3. 公務人員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 2 日,酌給相當 2 日之休假補助費 屬自行運用額度;惟任職之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補助者,已核給之部分應予扣除,避免重複支領補助。
4. 因放寬公務人員當年度無休假資格酌給相當 2 日之休假補助費,爰機關內是類同仁務必申辦國民旅遊卡。
5. 增列珠寶銀樓業 及 儲值性商品 納入補助範圍 。
6. 跨年度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依其實際刷卡消費日期之年度請領該年度之休假補助費,不得擇一年度請領。
7. 因新制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請向公務人員宣導消費前應先至國民旅遊卡網站查詢是否為特約商店,或致電 特約商店 洽詢以利申請休假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