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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部有關無障礙計程車(已更名為通用計程車)向身心障礙者加收費用之處理機制

類別:

(一)基於無障礙計程車係為通用設計之車輛,可載運行動不便者及一般乘客,已將「無障礙計程車」更名為「通用計程車」,以消除易有標籤化之疑慮。
(二)經邀集身障團體、計程車車隊業者、地方政府、衛福部等共同研商,交通部業以107年10月2日交路字第10750125361號令修正發布「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包括提高駕駛人營運獎勵金、落實電子票證查核、績效指標改以乘載行動不便者基本趟次採計等項目。
(三)另交通部業以107年12月13日交路字第1075016948號書函請各公路主管機關通令轄管通用計程車業者,不得有乘客上下車均要求其刷電子票證以增加營運趟次之情事發生,以免觸犯詐領營運獎勵金之刑責,倘該類計程車已裝有電子票證設備時,不得拒絕持有愛心卡或敬老卡之乘客使用,並應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標準收費。
(四)倘有未依規定收費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及第137條規定:「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舉發」辦理。
(五)檢附交通部107年12月26日交路字第1075017439號書函影本及教育部108年1月9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01864A號函影本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