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修正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自107年5月1日生效)

類別:

一、查旨揭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二、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