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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尚不得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之案例

類別:

一、教師於具營利事業性質之需付費使用語言學習網站從事審核英文題目、編輯文法要點內容、上課影片之錄製以及語言學習相關之文章寫作等工作,尚非屬教育部104年6月1日令釋所列「非屬兼職範圍」之情形,是以,仍應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二、請詳參閱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