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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訂「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服務發展作 業原則」(以下簡稱App作業原則)

類別:

一、依本市政府105年7月22日府授資應字第10530914700號函
辦理。
二、本次修訂App作業原則之重點如下:
(一)本作業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不
含市營事業機構)。
(二)本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行動應用軟體(App)服務發
展作業時,應適用本作業原則之規定。本作業原則未規
定者,適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
理要點」之規定。
(三)各機關開發App前,應優先評估將政府資訊提供至本市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taipei)供民間加值創新應用
之可行性。
(四)各機關應審慎評估App之開發,宜以透過適應式或響應
式設計製作網頁為優先考量,達到於多種載具提供服務
之效果為原則。除具備行動應用特性(如主動推播、適
地性服務等)、能幫助弱勢對象及有維本府相關形象活
動外,應避免App之開發,以節省公帑之支出。
(五)為維本市政府形象,對外公佈App開發想法前,機關應
審慎評估,宜先洽本市政府資訊局進行討論。
(六)未經本市政府資訊局審核認可即自行開發或上架App者
,經查核屬實,該開發經費不得核銷且本市政府資訊局
將依其情節輕重,提出懲處建議。
(七)各機關應配合智慧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工具版本
進行更新,以確保系統穩定性。
(八)各機關應配合App實際狀況及使用情境進行相關推廣,
以提升使用率及其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