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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已辦理公教住宅貸款者,於貸款期間內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與貸款契約約定,不得違約移轉擔保品(出售、出典、贈與、交換予他人)

類別:

一、邇來發現有部分公教住宅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將抵押房屋出售或移轉情事,依本要點第17點規定略以,借款人除依貸款契約規定更換擔保品外,貸款期間如將其住宅出售、出典、贈與、交換予他人者,應主動告知指定金融機構及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自原因發生日起不再貼補差額利息。借款人違反上開規定時,應依本要點及貸款契約之約定返還本處已貼補之差額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二、旨揭辦理公教住宅貸款者,係指依本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已於91年1月1日起準用本要點)規定申辦公教住宅貸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