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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優良教學觀察紀錄甄選計畫

類別:

104學年度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優良教學觀察紀錄甄選計畫
壹、 辦理依據
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1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142930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9點辦理。
貳、 辦理目的
本計畫旨在協助教師有效運用教學觀察技術以精進教學,具體目的為下列五項:
一、分享教學觀察實施經驗,協助教師認識教學觀察之功能。
二、引導教師覺察教學問題,體認透過觀察診斷教學之必要。
三、提供優良教學觀察範例,厚植教師教學觀察專業之知能。
四、完善教學觀察運作機制,建立教師持續專業發展之態度。
五、藉由同儕教師觀察回饋,實踐省思教學力求精進之精神。

參、主辦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辦理單位:臺北市立大學
肆、甄選內容與類別
一、甄選內容:本計畫甄選內容為104學年度(以下簡稱本學年度)參與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以下簡稱教專評鑑)所進行之教學觀察紀錄。
二、甄選類別:依運用之工具分為兩類,茲說明如下:
(一)僅用教學觀察表類(以下簡稱A類):係指僅使用「教學觀察紀錄表」為工具者,版本不限。如:教育部101年參考版、105年版或校本版均可。
(二)運用教學觀察質性或量化工具類(以下簡稱B類):係指使用一種或一種以上教學觀察質性工具(「軼事紀錄」、「省思札記回饋」、「選擇性逐字紀錄」等)或量化工具(「語言流動」、「在工作中」、「教師移動」、「佛蘭德互動分析」等),及質性與量化工具兼用者。
伍、參與對象與資格
一、參與對象:本學年度參與教專評鑑之學校人員。
二、參與資格:參加A類之教學者與觀察者均須為本學年參與教專評鑑之人員。參加B類之觀察者均為本學年參與教專評鑑之人員,但教學者必要時得不在此限。
陸、甄選階段
本計畫甄選分推薦、初審和決審三階段進行:
一、推薦:由各校辦理。
二、初審:由下列機關及單位分別負責
(一)各縣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負責審查所屬國中小、縣立高中職及部分併入縣市之國私立高中職推薦資料(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之國私立高中職由所在縣市負責)。
(二)國立高中職中心學校:負責審查未併入縣市政府之國私立高中職推薦資料。
1.北區-國立武陵高級中學:負責審查基隆市、桃園市國私立高中職推薦資料。
2.中區-國立臺中第二高級中學:負責審查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推薦資料。
3.南區-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負責審查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推薦資料。
三、決審:由教育部委請臺北市立大學辦理。
柒、作品內容
本計畫作品之內容須包含下列六大部分:
一、封面及目次。
二、理念說明:可含教學觀察實施之理念、觀察焦點擇定之理由、觀察工具選用之理由及配對緣由等。
三、觀察前會談進行之相關資料
A類:除教學者之自評表及觀察前會談紀錄外,可另附教學活動設計等。
B類:除觀察前會談紀錄外,可另附教學活動設計等。
四、教學觀察進行之相關資料
A類:教學觀察紀錄表。
B類:教學觀察質性工具(軼事紀錄、省思札記回饋、選擇性逐字紀錄等)或量化工具(語言流動、在工作中、教師移動、佛蘭德互動分析等)及其結果之分析等。
五、觀察後回饋會談進行之相關資料
A類:觀察後回饋會談紀錄、綜合報告表及教學者之專業成長計畫。
B類:觀察後回饋會談紀錄及依據觀察與回饋會談結果分析之運用等。
六、反思與心得:教學觀察之參與人員針對整體實施過程之反思與心得等。
捌、作品規範
一、作者人數:每件作品之作者限2-4人,作者須為送件作品之所有教學者和觀察者,作者若分屬不同學校,以第一作者服務之學校為推薦單位。
二、觀察時間:為本學年度所進行之教學觀察,每件作品至少為1節課之教學觀察。
三、作品封面:封面須呈現服務學校、作者姓名、紀錄期間等資料。決審之參加者,請至決審辦理單位網頁或搜尋「臺灣創用CC計畫」,了解「創用CC授權條款」,並下載「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標章置於作品封面。
四、頁面:規格為A4,可插入照片及說明,整份作品含照片至多25頁(不含作品封面、目次)。
五、頁次:作品請務必標示頁次,以便閱讀。
六、作品形式:初審得以紙本或數位形式參加評選,由辦理單位訂定。決審階段以紙本形式進行,另請作者或初審單位將作品(pdf檔)燒錄成光碟一併送件。
七、如有保留影音資料請以MP4格式一併燒錄於光碟中送件。錄影可含括教學觀察三部曲(除字幕外,不得加音效等特效後製),以20分鐘內為原則。
玖、作品送件
一、送件單位及份數:
(一)初審階段:由各校推薦送各初審單位(各縣市之「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三所國私立高中職中心學校),由初審單位訂定送件之份數。
(二)決審階段:由初審單位送臺北市立大學(「10048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一號 臺北市立大學學習與媒材設計學系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優良教學觀察紀錄甄選工作小組」)。每件作品請送紙本和光碟片各乙式4份。
二、表件填寫:作品參與初審與決審階段甄選作業時,請連同附件二「報名表」、附件三「聲明書」、附件四「甄選作業檢核表」,以紙本方式一併繳交。
三、送件方式:由學校或辦理單位以親送或掛號郵件方式辦理。決審參與作品不予退件,初審由辦理單位訂定之。
四、注意事項:
(一)作品中之教學者與觀察者均須同意參加甄選,並在報名表上親自簽名。
(二)作品中除作者外,教學作品中有關師生等人員之個人資料,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予以隱匿或塗銷,以保護相關當事人。拍照請盡量由側面取鏡或取得當事人同意。
拾、評選作業
ㄧ、評分面向與百分比:作品分四面向進行評分,各面向百分比如下:
理念與形式10%、工具選擇與使用20%、觀察與分析35%、結果與運用35%。各面向之評選規準詳見附件一。
二、評選流程:
(一)學校推薦:由學校就本學年度參與教專評鑑教師之觀察紀錄中,每類各推薦1-3件參加縣市初審,每人至多每類參加一件。
(二)初審:
1.由各縣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及三所國私立高中職中心學校就所轄範圍內各校送件作品辦理初審,評選規準參見附件一。
2.各縣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辦理之評選分為小學組(含幼兒園),及中學組(含國中與高級中等學校)二組。每組二類各擇優推薦1-5件作品參與決審,署屬學校獲推薦之件數可另計;但署屬高中職初審作業由三所國私立高中職中心學校辦理之縣市,中學組之送件數每類各為1-3件。
3.三所國私立高中職中心學校辦理之初審,則以縣市為單位每組擇優推薦1-3件作品參加決審。
4.國私立學校以參與所在地縣市辦理之初審活動為原則,未併入縣市政府之署屬高中職學校初審,由三所國私立高中職中心學校辦理。
(三)教育部決審:由辦理單位聘請學者和實務專家進行評選。
三、評選名額:
(一)初審:由各辦理單位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二)決審:分為小學組(含幼兒園),及中學組(含國中與高級中等學校)二組,二組每類作品各評選出特優3件、優選5件、佳作若干件。每組得獎總名額及組內各類之名額,評審得依專業判斷,在不影響經費預算下進行組間或類別間之調整,亦可不足額錄取。各縣市參與及獲獎情形,將納入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團體績優縣市評比之項目。
拾壹、獎勵
一、推薦、初審:對於優秀作品之人員與學校及縣市業務承辦人員之獎勵,由各辦理單位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二、決審:獎勵計有四類。
(一)甄選參加證明:凡參與決審者,由決審辦理單位發給甄選參加證明。持有證明並符合資格者,可優先獲推薦參與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學觀察課程講師之培訓。
(二)獎狀:特優、優選及佳作者,均可獲頒教育部獎狀乙幀。
(三)稿酬:特優者每件作品最高可獲新臺幣壹萬元,優選者每件作品最高可獲新臺幣伍仟元。
(四)行政敘獎:
1.獲特優者敘小功1次;獲優選者敘嘉獎2次;獲佳作者敘嘉獎1次。
2.獲獎人員之所屬學校業務承辦人員2名,及獲團體獎前五名之縣市(學校)業務承辦人員3-5名,由教育部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敘獎。
拾貳、辦理期程
甄選作業各工作項目辦理時間如下:
工 作 項 目 辦 理 時 間
甄選辦法公布 5月6日前
學校完成推薦 6月30日前
縣市教專中心/國私立高中職中心學校完成初審 8月15日前
縣市教專中心/國私立高中職中心學校完成參加決審作品送件 8月31日
教育部完成決審 10月15日前
決審結果公布 10月31日前
辦理優秀作品發表活動 11月30日前
拾叁、其他注意事項
一、決審作品之封面未依規定下載「創用CC授權條款」標章標示者,不納入評選。
二、決審獲特優及優選獎項之作者,將由決審辦理單位選擇邀請分享教學觀察實施經驗,並視預算擇定拍攝影片於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課程中運用。
三、其餘未盡事宜由各評審階段辦理單位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