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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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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8 日客會文字第1010015983 號令訂定發布
一、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生客語能力,推展客語深耕
扎根,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就已通過本會舉辦之客語能
力認證考試之學生,核發獎學金以資激勵,訂定本要點。
二、 核發對象:國民小學以上學生,但不含在職專班生。
三、 核發標準:
(一) 通過初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 通過中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三) 通過中高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整。
同一核發對象,不得重複領取同一級別獎學金。
四、核發程序及核撥方式:
(一) 於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放榜後十日內,依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總
試務中心調查各學校該考試年度合格學生名單並檢核後,由
本會檢附前揭合格學生之印領清冊(詳附件一)予各學校。
(二) 學校於收到印領清冊後,除合格學生有第三款、第四款情形
得經本會同意後展延辦理外,依下列程序辦理:
1. 通知合格學生辦理領取獎學金相關事宜。
2. 七日內由合格學生於印領清冊簽章後,併同掣製之收據函送本會核撥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