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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請確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教育補助OXAA104306244

類別:

一、查行政院103年5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修正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第5點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二、請詳參閱附件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