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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各校應配合「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特教知能研習方案」確實督促校內人員參加相關研習一案,說明如下:

類別:

一、依據本局104年6月24日北市特教字第10436222000號函(計達)續辦。

二、旨揭方案係依據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辦理,亦為教育部視導統合稽核指標之一,爰再

      次提醒各校確實配合,並依相關規定完成研習時數登錄。

三、學校人員應研習時數說明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包括人事、會計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至少3小時。

   (二)普通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至少3小時。

   (三)特教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至少18小時。

   (四)特殊教育助理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至少9小時。

   (五)相關專業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6小時。

四、本局每年1月底檢視各校人員研習完成情形,倘未能符合各項指標,將另函請學校檢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