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04年6月24日北市特教字第10436222000號函(計達)續辦。
二、旨揭方案係依據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辦理,亦為教育部視導統合稽核指標之一,爰再
次提醒各校確實配合,並依相關規定完成研習時數登錄。
三、學校人員應研習時數說明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包括人事、會計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至少3小時。
(二)普通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至少3小時。
(三)特教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至少18小時。
(四)特殊教育助理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至少9小時。
(五)相關專業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6小時。
四、本局每年1月底檢視各校人員研習完成情形,倘未能符合各項指標,將另函請學校檢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