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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同意全時支援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年資得採計為資深優良教師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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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教育局104年4月10日北市教人字第10433838200號函同意全時支援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年資為資深優良教師年資,理由如下:
一、依教育部104年3月30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039474號函略以,國民教育輔導團其督導及隸屬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地方政府依其特性及需求自訂相關輔導團作業要點以為聘任及運作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58001號函送之「直轄市及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及運作參考原則」(全時公假支援之輔導員仍應維持每週返校授課2至4節)僅為參考性質。
二、以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並未明訂教師須返校授課,併考量擔任輔導團輔導員之教師,仍於教育現場從事教學相關輔導工作,爰同意將全時支援本市國教輔導團員年資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得予採計辦理。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六)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