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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7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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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應「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3年12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勞動部爰於104年3月27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4號令配合修正發布施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茲因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已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明文規定(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爰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
(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爰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