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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修正104年度健康檢查辦理方式」(不含診所),請同仁參照辦理,謝謝!

類別:

一、市府為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業修正104年度健康檢查辦理方式為「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不含診所),與往年健康檢查辦理方式為「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機構(不含醫事檢驗所)進行檢查」(含診所)不同。教育局爰於104年3月10日以e-mail通知各校轉知符合健檢補助同仁,依市府新修正之104年度健康檢查方式辦理,切勿選擇至診所受檢,以免無法辦理經費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