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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本市市立大學及公私立中等學校110學年度第1學期 軍公教遺族學生申請就學優待一案

類別:

一、本市市立大學及公立高中職,請逕依教育部規定減免軍公教遺族學生學雜費,合先敘明。
二、另具有育幼院童身分之市立大學及公立高中職與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請依市府62年10月20日(62)府秘法字第62088號令頒之「臺北市公私立救濟育幼院所學童升學請領公費辦法」併案辦理就學優待。
三、第一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及育幼院童身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應由各校初審後報局複審,俟本局核定補助後,再行繕造印領清冊報局請款,申請期程及程序如下:
110年9月17日(星期五)前:針對新申請者,請檢附申請書、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函送交註冊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