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銓敘部民國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

類別:

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公餘時間兼任街頭藝人,於經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一案:
一、依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另銓敘部103年6月6日部法一字第1033851795號電子郵件及該部歷次解釋與前開令釋未合部分,自109年9月3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