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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請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參加優秀員工選拔

類別:

(一)遴薦名額:局及所屬機關學校109年度優秀員工當選名額計50名,請各機關學校就符合本計畫第2、3、4點規定之選拔條件者擇優遴薦,各機關學校原則各得遴薦1名,符合本計畫第2點規定之適用對象預算員額每再滿百人得增1人(如:適用對象預算員額為195人得推薦1人、適用對象預算員額為250人得推薦2人)。
(二)遴薦審查注意事項:
1、各機關學校擬推薦之優秀員工,應符合本計畫第2、3、4點規定之選拔條件,遴薦人選於本局核定前,如發現有重大過失或不良事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2、遴薦表內有關108年考績與108年9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之獎勵、懲處、懲戒及刑事處分紀錄,請遴薦機關學校應詳實查證。
3、為鼓勵基層人員士氣,請各機關學校優先推薦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不含薦任第九職等主管)人員;另如有符合選拔條件之約聘僱人員、工友、技工、駕駛,亦請併予考量列入推薦,以資激勵。
4、各機關學校推薦人員應先提經考績委員會審議,推薦人數在2名以上者,請排列優先順序,俾作為審議時參考。
(三)各機關學校如有遴薦人選,請於109年9月7日(星期一)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電腦繕打之「遴薦名冊」(主要事蹟欄以50字為限)、「遴薦表」、「具體事蹟表」(該事蹟以500字為限)各1份,免備文送局。
(四)表揚獎勵:獲選之優秀員工,頒給最高新臺幣5千元之等值禮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