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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業刪除現行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公教人員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參加上開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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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銓敘部書函以,103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業刪除現行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及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參加上開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規定。

二、查現行公保法第11條規定略以,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30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30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健保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復查103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行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補助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亦配合修正刪除。

三、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目前暫訂103年7月1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

四、檢送「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現行規定與修正草案繳納保險費對照表」1份(詳附件1、附件2)。